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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身亡 女儿争赔偿金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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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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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父母离异,女儿的抚养权归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并且父母离婚时约定由母亲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但父亲在两年后遭遇车祸身亡,由于父母曾协议父亲不负担女儿抚养费,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给女儿,连女儿的奶奶都不愿意分出赔偿金。法官表示,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

  父母离异后,1岁女儿张思琪被判给母亲抚养。可母亲张悦有间歇性精神病,更多时候她是靠六旬外婆务农的收入和照顾生活下来。

  两年后,父亲陈宏海遇车祸身亡,因离婚时夫妻双方曾协议,抚养费由张悦一人承担,导致肇事者及负责任方保险公司只赔偿死者母亲,而拒绝赔偿给其女张思琪;就连她的亲奶奶也不愿分出赔偿金。一场纠纷由此引发。

  陈宏海死后,无法鉴定张思琪是否其亲生女儿,肇事者是否要向张思琪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负有责任的一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思琪的抚养费?张思琪的外婆带着外孙女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女儿向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与曾经的亲家和肇事责任方对簿公堂。

  A

  协议离婚

  精神病妻子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

  陈宏海家是南靖农村一户比较贫穷的人家,他40岁了还没找到对象,家里四处托人介绍,终于找到同村一个家境相似的30岁姑娘张悦。两人见面后感觉还挺合眼,双方家长也觉得比较合适,几个月后便结婚了。

  结婚次年,2009年8月22日,两人生下一个女儿,取名陈思琪。原本这个家庭应该更加美满,但陈宏海渐渐发现,张悦有时会突然出现精神不太正常的情况,如情绪容易失控、举动异常等,显得神神道道的。追问之下才知,张悦婚前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二级精神残疾)。

  陈宏海对妻子的隐瞒生气不已,他不能接受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因此提出了离婚。

  2010年11月26日,两人自愿协议离婚,而且双方达成一致:1岁的女儿交由母亲张悦抚养,改姓张,并由张悦负担所有抚养费用。

  离婚后,张悦搬回自己家中,她的父亲已经病逝,只剩60多岁的母亲一人,母亲一只手还有残疾。家境虽然不富裕,但好在山上有果园和菜地,精神好的时候,张悦就和母亲一起做农活,赚的钱勉强够维持她们三人的生活。而她犯病的时候则全靠母亲一人照顾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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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遇难

  前妻母亲为外孙女索赔被拒

  两年后的11月26日,那天下着大雨,14时许,陈宏海驾驶摩托车经过319国道龙山路段时,一辆货车因行驶速度过快掉头时发生侧滑,撞上了他,陈宏海从车上划出一道弧线摔在十几米外的地上,当场死亡。

  经南靖县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胡大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了能取保候审和争取判缓刑,在刑事处罚前,胡大山便赔偿了陈宏海母亲林桂兰8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张思琪的外婆知道后,认为思琪作为陈宏海的女儿理应享有赔偿,便带着女儿、外孙女前去向胡大山讨要,但遭到拒绝。胡大山称,张思琪的户口没有跟陈宏海在一起,而且自己已经赔了一笔钱给林桂兰,没有理由再赔一份。

  她又找林桂兰商量分配赔偿金,可林桂兰以“离婚了,就没你们的份了”为理由拒绝。索要赔偿无果,祖孙三人也都不懂法,于是,2013年7月8日,她们来到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王振华律师接案后,先找到胡大山协商,告诉他张思琪的出生证明及法院的调解书,足以证明她是陈宏海的女儿,而且如果没有取得张思琪的谅解书,他有可能会判实刑。经过多次协商,胡大山最终支付给张思琪25000元精神损失费。

  接着,王律师又和祖孙三人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当初离婚协议约定张悦一人承担抚养义务”,他们不需要再赔偿张思琪。[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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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交锋

  奶奶要求鉴定祖孙血缘关系

  赔偿事宜无法调解解决。2013年7月11日,张思琪与林桂兰分别作为原告,王律师作为张思琪的委托代理人,将胡大山及负责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陈宏海的母亲林桂兰提出申请鉴定张思琪是否她儿子的亲生女儿。申请中称:张思琪虽是儿子陈宏海与张悦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但陈宏海生前便认为这不是他的亲生女儿,离婚时曾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张悦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配合,未能鉴定。虽然陈宏海已经火化,但仍可通过隔代亲子鉴定分辨真假孙女。

  鉴定所接受鉴定后答复无法进行隔代亲子鉴定,林桂兰又再次提交申请。

  对此,张思琪的代理人王律师与她进行了多次协商称:计生证、出生证明书、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足以证明陈宏海和张思琪的亲子关系;且陈宏海生前认为张思琪是其子女,作为父亲都没有异议,林桂兰没有权利申请亲子鉴定;再者,先要确定陈宏海与林桂兰是否是亲子关系,才能进行隔代亲子鉴定,而隔代亲子鉴定的准确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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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亡者女儿有权要求生活费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林桂兰最终撤回了鉴定申请。此案于2013年9月27日开庭。

  庭上,陈宏海的母亲林桂兰主张自己该拥有大部分赔偿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全额死亡赔偿金199344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用等共计25万元。

  张思琪的代理人王律师称,死亡赔偿金应当优先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张思琪一半的死亡赔偿金99670元和被扶养人生活费55507元,共计15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不应当在保险范围支付张思琪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是死者生前与张悦的离婚调解书达成协议:婚生女张思琪由张悦抚养并承担所有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法定义务,死者生前与妻子协议原告张思琪的抚养费由张悦负担,是抚养义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但他仍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张思琪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3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思琪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55507元;赔偿原告林桂兰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53496.5元;另需再赔偿原告张思琪、林桂兰死亡赔偿金199344元,该款先支付至法院,待两原告各自应得份额明确后支付。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张思琪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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