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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遗嘱,二奶也不会有继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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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男子与妻子夫妻关系尚存时,一女子与该男子非法同居,即使男子去世前有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该女子,该女子也会因有悖公序良俗,导致其遗赠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持有遗嘱,“二奶”也不会有继承权。以下是相关案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二奶”拿着男子王某的遗嘱,到法院状告原配,要求继承男子遗产。珠海两级法院均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件引发众多网友讨论,既有支持法院判决的,也有认为应当遵遗嘱,将属于丈夫的财产分配给原告。

  违背公序良俗判决无不当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在中国人目前对婚姻与社会道德的观念之下,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当。民法通则确实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即通常意义所指的公序良俗。该案中将夫妻的共同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的“二奶”,确属违背良好的社会风俗。

  昨日不少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人民法院报”表示,“该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遗赠行为无效。保护法定婚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遗嘱有效道德问题交给道德

  但认证为民法教师的“@万国民法段波”则对该判决表示反对,“我始终坚持捍卫私法自治,遗嘱有效。法官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作为断案依据。在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不宜适用原则或行使自由裁量权。道德的问题交给道德,一般情况下不宜由法律解决。把财产遗赠给情妇或者遗赠给红十字会的性质没啥区别,都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后者未必会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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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忽略了公平原则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阮子文律师则认为,法院的判决虽然照顾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但同时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原则———公平。在两人共同的公开生活的15年中,邝某确确实实是存在对王某的照顾行为,是存在付出的,虽然原配提出其动机是侵占财产,但法律不判断动机。以公序良俗原则去推翻公平原则,法院的判决还值得商榷。

  [案情回顾]

  “二奶”持遗嘱索财产

  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驳回

  王某与冯某于1972年结婚,1984年王某起诉离婚香洲区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1991年12月冯某与王某开始分居,1995年起邝某与王某共同生活。

  2010年2月25日王某病危,当日在医院立下遗嘱,将某处房产归其所有的产权部分及其去世后应得的工资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财产归邝某所有。遗嘱中所涉房产系王某与冯某于1989年共同购买。

  2010年3月王某又手写一张欠条,称邝某自2000年3月开始对其护理,现已欠薪21.5万元。邝某以此起诉王某及冯某,要求两人支付10年的护理费21.5万元。香洲区法院2010年5月判决,确认邝某与王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驳回了邝某的诉讼请求。邝某不服上诉,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冯某提起与王某的离婚诉讼,2011年4月香洲区法院审理,双方同意离婚,并平均分配房产。但当年5月王某去世,该案未经判决以撤诉结案。

  王某去世后。邝某持该遗嘱将冯某告上法庭,主张王某对夫妻共有房产应当分得50%份额,价值23万元,根据遗嘱,应当由她全额继承。冯某则认为,在王某出具遗嘱后,邝某起诉王某,之后也一直没有照顾王某,可见其侵占财产的目的明显。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确认了王某遗嘱的真实性,但王某在与冯某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某,有悖公序良俗,故其遗赠行为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邝某的诉讼请求。邝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标题:“二奶”该不该按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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