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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意见并非判定监护权的唯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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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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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要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判案的唯一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处理抚养关系案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李先生平时既不探望小强,也不主动给其抚养费,对小强的生活不够关心,现在又坚决拒绝接纳小强,显然,小强跟随其父生活难以得到应有的父爱和家庭的温暖。同时,李先生已重新组建家庭,且又生一女,如果变更抚养关系,极有可能引起家庭矛盾,对小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姜女士自己经营一家美发店,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自其第二任丈夫入狱至今三年多来,一直由姜女士自行抚养两个子女,说明姜女士具有抚养能力,即使其经济确实困难,也可以通过要求李先生增加抚养费等途径解决。小强随母亲共同生活已经九年,与母亲的感情较深,显然由母亲继续抚养对小强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

虽然小强表示愿意跟随其父生活,但其理由并非出于感情上的因素,而仅仅是从经济上考虑。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后果,小强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孩子的意见判定监护权的归属。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为了小强能够健康成长,其仍由姜女士继续抚养为宜。所以,姜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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