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综上,监护权是不得自行变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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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
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
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综上,监护权是不得自行变更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