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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行使配偶权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1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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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配偶权的设立和形式要遵循哪些原则?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一种私权。配偶权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配偶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设立配偶权和行使配偶权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设立和行使配偶权的原则。

  设立和行使配偶权的原则:

  1、配偶权的设立原则。

  配偶权的设立原则应是:法定主义和任意主义相结全。配偶权体系中的很多内容具有绝对权性质和直接支配性。将人们选同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夫妻之间的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符合确定纠纷处理的标准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夫妻的利益;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一般的共性,这使配偶权的绝大部分内容都能为法律所规定,基于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考虑以上因素决定了配偶设立的法定主义是必要的。

  但基于配偶权的私权性质,配偶权体系中还有一些内容属于相对权,成文法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将会发生之情况的自身局限性,法定主义将与情势变更相冲突,婚姻关系受文化风俗的传统影响,基于以上理由,配偶权不宜完全以具体的规定加以限制,而应留出一定空间。

  当事人可以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在结婚之前或婚后达成创设没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破坏公序良俗即为合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此设立原则,配偶权即有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之分。

  2、配偶权的行使原则。

  配偶权为行使,应遵循平等原则、忠诚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配偶权行使的平等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和行使配偶权。

  这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平等原则和婚姻法所确认的夫妻平等原则。平等享有配偶权是立法平等的体现。平等行使配偶权可以说是具体落实夫妻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古代,配偶权往往是一种丈夫独享的身份特权,根本谈不上什么平等,这种遗毒至今尚有市场。大男子主义、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其集中的体现。在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互为配偶的身份平等,基于配偶身份所发生的权利平等。[page]

  (2)配偶权行使的忠诚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以相互忠诚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去行使配偶权。

  不得隐瞒或欺骗对方而行使配偶权,以获得配偶身份利益以外的利益。忠诚原则不仅适用于性的贞洁问题,也适用于财产问题、代理问题。鉴于在违反忠诚原则之诉中,受害人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故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告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背叛配偶的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3)配偶权行使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或双方行使配偶权时,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序良俗。

  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在夫妻之任意一方行使配偶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当时的特定状况,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得以强迫、暴力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配偶权。特别是在要求发生性行为的问题上,更是应该严格使用该原则。配偶权不得对抗性的自由支配权。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性的相关权利既有人格权因素又有自由权因素,而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是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当配偶权与之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具有绝对优先的效力。在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时,其他任何人皆为义务人,这时同样要尊重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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