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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仍需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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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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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庄某与原告胡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外出不归,音信全无,留下了原告一人和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37000余元。
  
  审理查明,原告胡某和被告庄某二人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女,2003年月9生育一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二人曾于2008年12月自愿达成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外出杳无音讯。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子女比照婚姻法规处理,同居双方均负担抚养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费,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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