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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矛盾分手要礼金 证人陈述不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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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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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恋人未领取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后生一子,因名义妻子带着所生小孩离家出走,名义丈夫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小孩,并要求名义妻子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7月22日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农历腊月25日(2007年2月12日)生一男孩。2008年9月份,被告刘某将非生婚子带离何某处。后何某诉讼法院要求判决婚生小孩随刘某生活,刘某返还其礼金18600元。
  
  在开庭时,何某经传唤未到庭,何某在庭审中提供一名证人王某证实订亲时给16600元礼金给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所生子虽非原、被告婚生小孩,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小孩同等的权利。本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小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贴补部分抚养费。关于礼金问题,原告诉称被告在“送日子”(注:本地农村一种风俗)时索要彩礼18600元,而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王某陈述在订亲时给16600元礼金,原告诉称与证人陈述相互矛盾,故本院对彩礼不予认定。遂作出所生小孩随刘某生活,何某每月贴补小孩抚养费200元,驳回原告何某要求刘某要求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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