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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状告丈夫与他人串通卖房子,证据不足诉请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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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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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日报网-每日新报】

张敬王馥隆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王馥隆于某被丈夫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日前,她又将丈夫告上法庭。她诉称,在离婚案件受理期间,王某预谋转移、变卖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之后私自将室内物品搬走,并将该房产卖给另一被告赵某。 于某认为王某和赵某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他们房屋买卖的行为无效。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某所供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遂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该被告曾起诉与原告离婚被驳回。案件受理期间,被告预谋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1月23日当原告下班回家发现房门无法打开,当原告将房门打开后发现室内所有物品全部消失,后经原告了解,被告不仅私自将家中物品转移搬走,而且将原、被告婚后购买的房屋卖给被告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原告无家可归,到处借宿,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赵某辩称,其购买被告王某的房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购销协议均无原告姓名,王某也未告知其该房产尚有共有人,原告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也不能就确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拥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共有人。被告赵某已支付了房款32万元,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庭经审理查明,诉争之房系1996年拆除被告王某承租的公产平房一间,经被告王某交纳增加面积款后购买现诉争之房。2005年12月6日被告王某经本市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将诉争之房以320000元价格卖给被告赵某。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王某承租之房拆迁、购买及出售诉争之房均系在其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未显示原告为该诉争之房共有人,作为被告赵某在购买该房时有理由相信诉争之房系被告王某所有,王某有权出卖。被告赵某支付了对价房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主张二被告实际交易价格低于网上公开销售价格,进而认定二被告恶意串通。诉争之房以320000元成交,并合法纳税,说明双方交易价格未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且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事实不予确认,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王某与赵某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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