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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均有义务偿还购房贷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5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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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发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该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原则,夫妻共同按揭贷款购房,离婚后,离婚夫妻均有义务偿还购房贷款。但在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比较复杂,如果夫妻共同贷款购房,只用一人的名字进行贷款,离婚后是否仍然是离婚夫妻均有义务偿还购房贷款,我们举例说明: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夫妻按揭购买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住房一套,办理贷款手续时,以丈夫甲男的名义从银行取得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协议离婚,对共同财产等进行了分割,约定房屋归妻子乙女所有,银行贷款由乙女承担,并在离婚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写明。由于乙女未正常还款,出现了拖欠。银行便向甲男催收,甲男认为双方已约定由乙女偿还住房贷款,他不应再承担还贷义务,与银行人员发生纠纷。

  

   但实际情况与甲男的理解不一致,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发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返还责任;夫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离婚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银行要求甲男偿还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甲男还款后,可以向乙女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为了避免像甲男类似的纠纷,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前与银行进行协商,通过与银行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到乙女名下。这样,银行就不会再找甲男催要贷款了。当然,银行需要对乙女的资信情况及还贷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确认乙女符合借款人的条件后才能与乙女签订债务转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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