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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给女儿不是赠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5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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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庆与妻子刘梅都是个体户,200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为了让女儿将来生活有保障,将登记在刘梅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和两个车库,赠给女儿。

难以见到女儿生悔意

庭审中,陈庆说,去年10月前,自己和女儿关系很好,刘梅故意制造难题,致使自己和女儿无法见面,父女关系严重受损。而且,刘梅也未按约定履行将名下的财产赠与女儿。他认为,女儿和自己已缺少感情,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评析】

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刘梅辩称,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不是原告认为的《合同法》中的财产赠与。离婚协议针对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这意味着,陈庆要求的取消给女儿的赠与,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庆与刘梅在离婚协议中声明,将房产和车库给女儿,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的行为。陈庆请求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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