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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擅卖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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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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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婚姻法解释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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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1)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

  (2)支付合理对价;

  (3)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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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于8月份通过中介向本市的林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他查验了林女士的房产证,该房产确实为林女士所有。房产证显示林女士于去年购得该房产。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期间,却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原来,林女士的丈夫以该房产是其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林女士出售此套房产并未经他同意为由,要求法院认定林女士擅自处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王先生很苦恼,他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房产系共同财产但买卖合同有效

  该房产为林女士婚后购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出卖此套房屋的行为性质确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但鉴于房产证上只有林女士一人的名字,王先生则可以通过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手段,作为买方可以信赖这种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来做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除非林女士的丈夫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买方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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