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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儿子非亲生,丈夫获准离婚获赔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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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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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儿子非亲生,丈夫获准离婚获赔3.5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2日02:53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虞瑶

  童先生与7岁儿子经亲子鉴定排除了父子关系,遂起诉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撤销购买房屋中儿子的份额。日前,杨浦法院经审理,判决童先生与妻子离婚,所购房屋归童先生所有。

  1999年4月,童先生与小梅登记结婚。次年1月,小梅产下一子,一家人十分高兴。2002年,童先生与小梅买房,还把儿子也作为权利人登记在产权证上。但没过多久,小梅开始常以加班为由晚归,童先生发现她是与其他异性交往,俩人遂起矛盾。

  2006年初,小梅执意与童先生分居,这让童先生对儿子身世产生怀疑。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童先生与儿子的父子关系。童先生与妻子矛盾大爆发,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小梅赔偿精神损失。

  审理中,小梅对于亲子鉴定的结论不表异议,但称此前不知孩子非童先生所育,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也不同意退还童先生对孩子的抚育费。小梅认为,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赠予孩子的三分之一产权,童先生单独要求撤销,不应支持,她要求房屋全部产权归己所有,并带孩子居住,可支付童先生三分之一折价款。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在与童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下孩子,现孩子与童先生无父子关系,小梅对此无合理解释,亦未向童先生告白取得谅解,使童先生感情受重创,小梅对此有过错。故准予双方离婚,小梅赔偿童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及返还孩子的抚育费4.4万元。至于房屋,童先生基于孩子是亲生儿子的前提才将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予他,现经鉴定儿子非其所育,故其要求撤销赠予,法院认为属于童先生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因此判决房屋归童先生所有,小梅带孩子另觅住房,其支付小梅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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