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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 妯娌打架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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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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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赡养老人而导致妯娌打架被判赔偿的案件。

    2009年7月23日晚,原告娄某与丈夫王某、大哥到三兄弟家商量赡养老人一事。因意见不一致而导致娄某与江某两妯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江某用木棒和菜刀打伤原告娄某,致原告娄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伤后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1666.90元。原告的伤并鉴定为轻伤,十级伤残。后原告娄某以双方系亲戚关系,放弃对江某故意伤害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江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2010年5月13日广南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殴打原告致伤,侵犯了原告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有理,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娄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852.90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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