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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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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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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渗杂有复杂的情绪、伦理因素,所以,对于亲子鉴定申请的准予否,法院持谨慎态度。除非申请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实鉴定的必要性,否则,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准予。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

   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法(研)复[1987]2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1987年06月1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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