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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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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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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除)施行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其他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是否认为是夫妻,或者是否举行过婚礼,都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符合法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除)施行前就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其他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是否认为是夫妻,或者是否举行过婚礼,都属于同居关系。

  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双方可以也应当去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婚姻,不属于同居关系。且婚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双方同居期间,从双方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时起算。

  第二,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是1994年2月1日后才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也视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第三,同样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完全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线,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之后的属于同居关系。

  第四,1994年2月1日后,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且以夫妻名义的,仍然构成重婚,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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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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