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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 诉请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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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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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与被告刘某于2000年2月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原告于2009年6月自行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后,就到威信县县城租房居住,以卖蔬菜为业抚养两个小孩,由于收入低,日子过得非常艰辛。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告既不抚养小孩,也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无奈,就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

    6月9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向双方宣讲了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并指出双方虽然是非法同居关系,但孩子是无辜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小孩,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的调解协议。本案的成功调解,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有了保障,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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