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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征收计划生育抚养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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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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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一名河南省周口商水县化河乡农村一名基层村干部,中共党员。参加工作将近十年,工作中我尽职尽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深受领导和群众的喜爱。但是,最近这几年发生系列的持续的事情,让杨某整天彻夜无眠,身心疲惫。那就是每年他乡政府强行向我们村分配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人头算,每个人50元,按他的村1000多人来算,每次就是5万多元。并且要按规定时间上缴,否则就要开除职务。前几年,每次为了完成任务,杨某都是四处借钱凑够后上缴。任务算是完成了,可是一系列问题也就出来了。杨某把钱交完后,乡政府就给我们开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让我们在村里收超生计划外生育费。可是,随着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认识也有新的水平。在我们村绝大部分父母都要一个孩子,甚至今年我们村没有一个超生的。可是乡政府不顾这些,依然根据村里的人口下达任务,每个人仍然是50元,马上村子又要上缴6万多元。


从这件案子来是一件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的一个比较典型的范例,而要根据其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标准执行: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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