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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拍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4-27 14: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在拍卖后所得的房款,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一般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先是双方协商;无法协商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按照以下的裁判思路进行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您描述房屋已经被拍卖了,那么相应的房款在扣除拍卖等手续之后的剩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仍然可以先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一般是遵循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当然具体的分割比例还需要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看看是否存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相关法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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