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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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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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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了什么内容?该办法包括了总则、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在线签约管理、轧差与资金清算、日切处理、准入与退出等等,一共八章八十六条。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 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七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 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网络购物;

  (三)商旅服务;

  (四)网银缴费;

  (五)贷款还款;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银借记业务,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银借记业务,付款行应与其客户签订授权支付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检查指定收款人账户是否存在且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发起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应基于收、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中进行支付。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付款账户类型包括:

  (一)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支付;

  (二)仅限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三)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四)仅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第三方贷记业务有关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在线认证,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支付业务发起方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

  第三十三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贷记卡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六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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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在线签约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在线方式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第四十一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查询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查询人,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账户;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四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进行自动核验。

  第四章 轧差与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网银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

  第四十五条 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在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九条 已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在当日足额清算,不得撤销或退回。

  第五十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一条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 日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第五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务。

  第五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轧差净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

  对核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无误后,网银中心与各参与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日切处理完成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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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准入与退出

  第五十九条 经批准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六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本办法所称申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核,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实施,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加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予以审核确认,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系统互联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批准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系统运行环境及设备;

  (二)完成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业务系统改造;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完成与所属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连接的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软件开发等,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准备工作后,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载明工程实施、业务技术培训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应急处置预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无误后,形成书面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操作流程。

  第七十一条 参与者需要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比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和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七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七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处理业务信息,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参与者因业务处理不当,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七十六条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加强净借记限额可用额度预警监控。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被拒绝,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妥善保管业务处理涉及的客户信息。因故意或保管不善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造成客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业务回执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发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的;

  (五)未妥善管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六)第三方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的;

  (七)内部业务系统或前置机运行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八)清算账户头寸不足造成支付业务不能及时清算的;

  (九)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

  (十)其他影响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参与者有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八十条 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的发起机构因提交虚假业务信息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用的,发起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参与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协议,或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三)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泄露的;

  (四)未经授权或违法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至少为1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比照同类会计档案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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