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P2P网络借贷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9 04:11
人浏览

  核心内容:网络借贷具有传统的民间借贷所不具备的优点,具有快捷、高效、对象广泛的特点,但是由于网络借贷无需担保,且属于网上交易方式,导致网络借贷存在很大风险性,债权人的债权极有可能无法得到清偿。那么当前P2P网络借贷有什么法律风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缺乏金融法律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此外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由于缺乏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如拍拍贷网站以网络中介的身份在工商局以从事互联网技术的。

  由于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尚不健全使得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网络借贷平台以各种形式存在,有的注册为投资咨询公司,有的则为互联网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高利贷和违法经营牟利。再加上网站的地域及由谁管辖难确定,使得一些借贷网站“肆无忌惮”地泛滥开来,“鱼龙混杂”,骗子和真正从事网络借贷的真假莫辨。

  尽管从民法原理的角度来看,“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作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也没有禁止以网络平台为形式的民间借贷,因此网络借贷在法理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形式,但是由于网络借贷是一种规模化的民间借贷形式,这种借贷形式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的难点等都不容忽视。如果纯粹地依靠市场手段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调整,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极易导致网络借贷的异化。

  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受到推崇,政府被定为为“守夜人”,无需过多地干预市场,市场被认为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波折,例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对社会造成了破坏,市场经济的利益主导性也导致了一些商人道德沦丧,唯利是图。

  市场的固有缺陷是存在的,“市场缺陷,指市场不能有效地发挥其配置资源、分配收入和稳定经济的职能时的各种情况的总称,也就是指市场机制的某种障碍造成资源配置失误或生产要素浪费性使用的情况。”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者对市场缺陷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福利经济学家的微观市场缺陷论,它认为,在微观经济领域,由于垄断、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等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并不能自发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则是凯恩斯主义者的宏观市场缺陷论,它认为,自由运转的市场在宏观上并不能自动地协调社会总供求的均衡,有效需求的不足会导致失业和经济波动。

  市场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不应该被怀疑,但是市场在社会生产中存在的固有缺陷也应该被承认,为了消除市场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引入适度的政府监管,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完善。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良好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缺陷,使市场能够实现自我调节。

  由于当前我国在网络借贷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对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的规制,仅仅依靠《合同法》不能有效地对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进行有效地调整,所造成的结果是市场缺陷被放大,网络借贷的过程中每一方主体都积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借款方来说,他们希望尽可能拖延还贷时间;对于贷款方来说,他们希望尽可能高地获得利息收益;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来说,他们希望尽可能多地从网络借贷中获得利润。

  在利益的驱使下,借款人可能会拖欠贷款不予还款,贷款方则倾向于在网上放高利贷,获得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收益水平,而网络借贷平台不但需要收取所谓的“服务费”,还希望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并进行放贷。由此可见,网络借贷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追求行为,可能会导致网络借贷被异化,而这正是当前网络借贷缺乏必要的规制所造成的。

  2、演化为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page]

  但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

  以拍拍贷网站为例,其首页上明确写着,这里的放贷年利率一年期以内最高可达19.44%,一年期以上最高年利率达到21.6%,甚至更高。高利润的诱惑使本来可以正常的资源配置变为不正常的资源配置,对经济发展是有害的。如果民间资金大量通过这种渠道流转,国家却无从统计和掌握,则会导致货币政策偏离正确方向,部分抵消货币政策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当前网络借贷已经被宣传为一种增值保值甚至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渠道,网络借贷平台正是以这样的宣传来获取人们的追捧。以著名的P2P个人无抵押无担保信贷平台“宜信”为例,该公司在网上首页鲜明地突出了其开发的产品的投资理财功能,并将其合作流程称之为“宜信宝理财流程”。可见,当前的网络借贷已经不再是纯粹的民间借贷形式,而是一种已经变异了的民间借贷,逐步演化为一种投资途径。

  传统上,民间借贷是为了满足熟人之间的资金借用需求,是以无息、低息为特征的,而当前的网络借贷平台非但不是无息、低息,而是高息。从笔者浏览网络借贷平台所掌握的状况为例,网络借贷平台一般宣称其收益高于10%,而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所发布的利息承诺一般在10%-22%之间,该收益比例已经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且从目前的投资市场来看,该收益水平也高于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权以及信托理财产品。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收益水平远远高于其他投资渠道,且在当前投资渠道较为匮乏的情况下,人们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取高收益越来越普遍。更重要的是,网络借贷平台的高收益状况已经使网络借贷异化为一种高利贷,人们试图在网络上放贷以获取较高的利润,还有一些人则试图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借贷,然后在另一个网络平台上放贷,赚取差价,而其中的风险值得关注,一旦某债务人违约或者缺乏履约能力,那么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连锁风险。

  3、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虽然网站一直宣称在做严格资料审核,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以保证借款人的还款信誉度,比如网站将对借款人收取逾期还款滞纳金、曝光个人资料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还将对其进行各种方式的催款。

  甚有少数借贷网站采取了垫付坏账或是设“还款风险金”的模式来保留放款投资者对网站的信心。但是网站将坏账包揽,自身财务压力加大,当业务越做越大,网站能撑久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所以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的约束力,至于最终能达到怎样的效果,网站似乎都没有进行承诺。

  例如,某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其资料被曝光后,他完全可以转投另外一个网络借贷平台,继续获得借款资格。

  有人认为,在P2P网络借贷中,“隐藏风险放贷者一人承担”。网络借贷中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一般有如下几点:

  第一,网络借贷平台所宣称的采取资料公开、违约信息公开等惩罚措施对部分债务人并没有效力,因为这些债务人所提交的资料可能是虚假的,或者他对公开信息并不关心;

  第二,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和银行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互通,以征信信息为例,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仅仅是小公司,且身份不明,无权进入国家征信系统,无权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这就对借款人的信息审核造成一些难题;

  第三,网络借贷平台向债权人提供的所谓的“人的担保”其实并无风险规避作用。很多网络借贷平台仅仅是一些小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在10万元左右,财力薄弱,根本无力提供担保;

  第四,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相互不了解,仅仅凭借身份证、学历证等信息难以使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贷款人也难以监督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如借款人自称将借款用于交学费,而事实上他可能用于赌博或者博彩,贷款人对此一无所知,这在无形中剥夺了贷款人的监督权,增加了贷款人所面临的风险。

  债权人利益在网络借贷中难以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原因是存在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存在博弈关系的双方占有不同的信息优势,在各自以期占有的信息展开博弈的过程中,存在信息优势的一方压到了信息劣势的一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商业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掌握较多信息的主体倾向于隐瞒某些信息,或者对相关信息做出虚假陈述,而信息掌握较少的主体则希望获得更多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

  由于网络借贷的远程性、虚拟性等特点,造成债权人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地位,而债务人反而处于优势地位。可见,在网络借贷中,债权人需要承受相当高的风险,尽管债权人可以将其款项以小额借贷的方式分批借贷给不同的借款人,但是由于在资信审核、贷后监督等方面难以充分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在网络借贷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

[page]

  4、变相的金融经营

  尽管当前存在的网络借贷平台都宣称,自己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是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其所提供的平台服务仅仅为人们提供一个民间借贷的信息互通机制,方便人们相互周转资金满足生活生产之需。但是事实上,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都试图从网络借贷中分得一杯羹,满足其利益需求。以前文谈到的拍拍贷为例,该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从每一笔借贷中抽取一笔费用,此外还要收取资金充值和提现费用,如果债务人违约,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电话催缴服务要向债权人收取一笔费用。

  可见,网络借贷平台并非真正属于置身事外的第三方主体,相反它积极地参与到了网络借贷中,只有积极地参与,才能获得盈利。从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模式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借贷平台并非一个纯粹的民间借贷信息互通机制,而是提供民间借贷信息服务的主体,它本身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

  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络借贷的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一般要高十至二十个点,如此高的利息率促使网络借贷平台试图以自有资金或者吸纳公众资金进行放贷。

  以宜信平台为例,该平台的特殊之处是首先吸纳公众存款,且美其名曰债权让与,其本质是在他人债权到期后,继续将该债权出卖给其他债权人,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先前的债务。公众则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网络借贷,宜信平台则从中抽取交易费或者其他费用,赚取利润,甚至直接赚取利息差价。

  可见,由于经济上的动因,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满足于仅仅依靠中介服务费、电话催缴费等满足盈利要求,相反它们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借贷中,且试图以某种变相的、擦边球的方式介入金融服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不能再仅仅将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当作是一种仅仅提供民间借贷信息的服务,而应该看到很多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变相的金融经营行为。但是由于这种金融经营行为并未得到法律许可,也不受法律规制,必将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5、冲击金融秩序

  网络借贷中介本身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提供一个网络中介平台方便网民解决小额资金周转问题,表面上看并没有超过中介的范畴,但考察其真实的合约和运行流程,会发现它们吸引投资人进入后先签订一个投资合同,并让投资人将款项打入中介账户,之后会通过信件告知投资人其款项的去向。或者,中介提供借款人资料征得放款人同意后将款项放出,但是这些借款人信息是中介掌握的,放款人并没有考察能力,而由于时间因素等,同意或者不同意放款,也基本通过电话等口头协商决定。所以,事实上还是没有放款人和贷款人的合同,而只有投资人和中介的合同。

  而放款人对款项的真正流向也并不会真切了解。再或者,虽然签订的是三方合同,但是放款人和借贷人是不见面也不认识的。借款和放款还是只和中介公司商定完成,实际上还是放款人人和借贷人只和中介单线联系。这样,比起放款人或者是借款人来说,中介是掌握全面信息的惟一一方。所以事实上募集资金如何处置还是由中介机构决定。

  网站作为中介经营此类借贷业务并且开立第三方账户,已等同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取得银监会的批准,而网络借贷平台并未取得相关金融牌照,若管理不善,极易演化为一个吸收资金、放贷资金的非法金融机构。也正因募款对象的不特定性、募集资金流向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很可能使得民间借贷中介走上了以平台做伪装的“私募资金”之路。如果网络平台再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后,则极有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而非法集资的高欺诈性对公众财产的高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

  更重要的是,正如银监会所发布的人人贷风险警示文件中所指出的那样,网络借贷会造成大量违规资金进入国家管制的领域,从而降低了当前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笔者认为,网络借贷风险除了导致资金违规进入市场外,还有可能成为一种洗钱的新方式。“洗钱,英文为MoneyLaundering,含义是‘把赃钱清洗干净’,是指把犯罪所得的赃钱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化。”

  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在世界各国均存在。2004年3月,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犯罪判处了我国首起洗钱罪定罪的案件。虽然这是我国首起洗钱罪定罪案件,但洗钱犯罪在我国潜伏存在已久,它是伴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而出现的新型犯罪,且呈高发态势。

  网络借贷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洗钱工具,是因为网络借贷中的资信审核并不严格,洗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借贷的方式,使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且由于“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同时又便随着高额的利率,可以使借出方与贷出方之间的资金存在落差关系,为洗钱行为打开了通道,犯罪行为人可以轻易地将黑钱洗白。

  由此可见,网络借贷将在一定程度上冲击金融秩序,使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受到负面影响。一些金融类犯罪如洗钱罪也可以依托网络借贷得以实现犯罪目的,使公共利益蒙受损失。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借贷对国家金融秩序所造成的危害与风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