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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拒不重新鉴定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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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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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xx(已逮捕在押)伙同刘某等三人分别持刀和手铳等凶器窜入永新县城xx歌舞厅将夏xx等人打伤。经鉴定:1、夏xx的左小指、无名指、中指伸指屈指功能障碍系左小指、无名指、中指伸指肌腱被他人用锐器砍断后所致,根据《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2、夏xx的左大腿上外侧、左大腿下段前内侧、右大腿下段前侧三处伤口系枪击所致,且三处伤口深处均有较多金属圆珠存留,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影响,根据《鉴定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三处伤口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甲级。3、综上第一条、第二条,根据《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夏xx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结论:夏xx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检察院于2006年4月指控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xx以被害人夏xx的伤势已经康复,不存在功能障碍为由,要求对被害人夏xx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为审查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案件承办人还就被害人的伤情鉴定问题咨询了有关鉴定专业人员,他们认为本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得出的结论有待商榷,故而法院同意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但被害人夏xx以没有时间、已外出等多种理由拒绝重新鉴定,现已无法与其联系。后法院又调取了夏xx初次鉴定的有关材料,委托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夏xx的伤情作文质鉴定,但该中心以被害人未到场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回答:

  因被告人吴xx申请重新鉴定,而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同时,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吴xx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医疗纠纷频道推荐律师:

  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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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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