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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最终被判无错的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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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因车祸受伤,1999年2月24日,河池市镇中心小学学生小x入住河池地区人民医院(现为河池市人民医院)外二科施行脾破裂修补术,同年3月5日 出院。两年后,小x突然发现自己的左肾不见了。

  2001年9月13日,小x以“因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使左肾不复存在”为由,将河池地区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60万元。根据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小x的诉讼请求。小韦不服判决,于2002年10月20日上诉至广西高级法 院。2002年12月16日,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法院委托区高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为:“小x左侧肾明显缩小……为病理 性萎缩,结合其腹部损伤病史,完全可以确认为血栓所致病理性萎缩。”鉴定同时认为,小x的肾萎缩是“不可逆转的,因为是渐进性的,且不易发现,一旦发现已 成定局,依现代医学条件无法治愈。”认为河池地区人民医院限于当时的医疗条件无法诊断和发现小x的左肾异常,认定小x的肾萎缩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 系,医院无过错责任。

  律师回答:

  在小x的肾萎缩过程中,医院无过失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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