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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8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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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金女士不认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方却坚持进行医学鉴定。这是因为目前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理解存在差距的典型表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加上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致使患方误以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利于医方,而医方则认为司法鉴定会偏向于患方所以,医疗机构在应对官司时,总要首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患方则主张司法鉴定。

  实际上,两种鉴定只要依法进行,其公平性和公正性没有区别。所不同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偏重于对医疗规范、技术方面的认定,而司法鉴定着重使医学与法律的结合点更为妥当。

  对于本案,医学鉴定专家认为,该医院虽然在金女士首次就诊时做了B超检查,但未能诊断出其已经妊娠,存在医疗不足,但只是技术性问题,没有违反相关的诊疗操作规程。所以两次鉴定都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笔者认为其结果是合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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