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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因XX医院误诊于今年11月13号去世了,当天我们就在有关部门的直接干预下签了协议并得到了医院的赔偿金协议许诺不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和民事诉讼.11月20号我作为死者家属向德清卫生局责询--讨要'赔偿金'的说法.并关注卫生行政部门在事故后期是否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既然钱都赔了,那么,错是肯定存在的了,卫生部门在不能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起动医疗事故鉴定是合乎医疗事故鉴定条例有关规定的,而且也是处理事故的依据.我作为死者家属肯定是积极予以配合.然而德清卫生局是一再的推诿,先是以医院跟我有协议为由再把我一方的申请寄到了上级卫生局以申请事故鉴定必须要医院与我放共同提请.还有什么接到了上级卫生部门的电话通知----为什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可以给他们这样的歪曲理解?

行政诉讼 2009-02-23 1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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