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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病历怎么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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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对于医院伪造病历的鉴定我们需要委托特殊机构或者申请人员法院来依法鉴定,因为在医疗纠纷中病历的鉴定也是很重要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院伪造病历怎么鉴定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院伪造病历怎么鉴定

  1、如果涂改的内容与鉴定的焦点、以及与案件的审理明显无关的,可以向医患双方说明情况后由法院直接决定继续进行下一步程序。

  2、如果病历涂改了词语或者数据,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无法确定这些改动是否是关键词语或者数据,法院也可以把当事人的异议意见作个情况说明告知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审查判定是否影响鉴定进行。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异议并不影响鉴定程序的,并且当事人对继续进行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无异议的,可以继续进行鉴定;若对案件有影响的,则需要对病历进行文检鉴定。待文检鉴定出结论后再恢复原鉴定。

  3、如果病历涂改的是关键词语、重要数据,或者对病情记录进行增减,使病历逻辑上存在明显错误,若不进行文检鉴定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则暂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决定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文检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影像鉴定等等。

  二、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5年3月18日,原告因胆管结石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当天下午2点30分,被告为原告实施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原告竟发生黄疸并伴有腹水,症状十分危险。原告被送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手术中发现胆管被结扎,才知道是因在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作胆囊切除手术时不慎将胆管结扎,造成胆管损伤。事后原、被告虽没有激烈冲突,但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0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8941元。

  法律分析:根据济医鉴(2006)0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八项的分析意见,原告吕秀兰的损害后果即胆总管损伤是由于被告在2005年3月18日为原告行胆囊切除术时造成的,被告存在明显的技术过失,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原告的损害后果可能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应当认定被告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对该次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医疗费和交通费按本院认定的数额计算;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原告要求的每天5元及原告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第二次在被告处住院的天数计算;关于误工费用,因原告吕秀兰系农民身份,无固定收入,可按照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8日计算到2006年4月21日(医疗事故鉴定作出之日);关于陪护费用,虽然原告主张应按照其亲属徐仁生、徐万胜的收入计算,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患者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况且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证明书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需留陪人,因此,原告的陪护费应根据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一名陪护人员及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及第二次在被告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虽然对于原告的伤情已作出七级伤残的鉴定,但本案系医疗事故纠纷,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历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原告的伤残等级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即应确定为八级伤残,残疾生活补助费可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标准及2005年度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计算30年;关于精神抚慰金,可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标准及2005年度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计算3年。关于原告的伤残鉴定费用,虽然伤残鉴定本院没有采纳,但该鉴定系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后本院委托的,故鉴定费用500元应有被告负担。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及打印照相费用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医疗期间从被告处借支的7000元应视为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应从被告的总赔偿费用中扣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医院伪造病历怎么鉴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可以申请或由法院决定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进行文检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影像鉴定等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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