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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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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提高防范执业风险、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近日,湖北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今后,司法鉴定执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等七类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化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重大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及处置工作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评价体系。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并载入执业诚信管理档案。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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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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