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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责任认定书如何补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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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发生随着轿车的普及变得愈加频繁,对于交通事故的相应法律条文也愈加完善。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那么此责任认定书是如何补办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警责任认定书如何补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警责任认定书如何补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弄丢了,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责任认定书,让交警加盖印章,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补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是什么

  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补开认定书的,由有管辖权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三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这样就可以补开交通事故认定书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规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因此,只要你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当时照片,保险公司的勘察记录,最好是拉着保险公司的人一起去帮你证明),这样交警就会采信,这样就可以补开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警责任认定书如何补办的全部内容。了解交通事故的交警责任认定书该如何补办,有利于加深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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