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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岛高速路三亚段发生一起轿车撞人致死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0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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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不可以逃离现场,否则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惩罚。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环岛高速路三亚段发生一起轿车撞人致死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一、环岛高速路三亚段发生一起轿车撞人致死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8月4日,从三亚交警获悉,7月21日19时30分许,在G98海南环岛高速公路220km+800m处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碰撞行人致死道路交通事故。目前,死者尸体仍无人认领,如有知情者可与三亚交警支队联系。

  据了解,死者是一名男性,年龄约48岁,体型偏瘦,身长157厘米,短发,上穿红褐色短袖上衣,下穿黑色短裤。面部严重损毁无法复原,尸体现存放于三亚市仙逸园。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环岛高速路三亚段发生一起轿车撞人致死事故,应当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交通事故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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