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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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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根据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会进行一系列的等级划分,对于交通事故实际残疾标准来说,我们也是有详细的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是: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 [1] 上。

  

  二、工伤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三、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

  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1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伤残鉴定来说,它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而进行相关的处理,同时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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