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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带倒环卫工人 车主与保险公司推责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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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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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在路上工作时,车辆从身旁驶过,环卫工人跌倒在地受伤。交警部门无法查证碰撞的事实,未做责任认定。环卫工人的损失由谁买单?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刘高驾驶汽车(登记车主为王明强)在路面行驶时,遇张萍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结果张萍跌地受伤。2008年6月,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无法查证小型普通客车与环卫工人发生碰撞的事实,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此载明上述事实。”

原告张萍诉称:自己受伤就是刘高造成的,要求刘高、王明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100余元。

被告刘高、王明强辩称:车辆并未与张萍发生碰撞,车辆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查证发生碰撞的事实,张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轿车与其发生碰撞,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刘高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明强,车已转卖给刘高,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后认为,刘高驾驶机动车遇张萍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结果张萍跌地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关于张萍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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