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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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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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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aa,男,汉族,1900年4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b226号院1号楼30号。 联系方式:136 0000 0000 被执行人:河南ccc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东街13号院13号楼7单元。 联系方式:0371 ----- 6733 0000 申请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A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B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2元) 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aa与被申请人河南ccc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O九年八月 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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