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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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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在确保安全下必须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的事故责任。2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了解到,新疆与全国同步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建就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小事故先撤离再协商

新修订的《规定》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安全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出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司机负责撤离乘客

新修订的《规定》首次明确并加大了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将车上人员组织疏散至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若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已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此外,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及时对其抽血或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若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也应及时对其抽血检验,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处罚:在事故发生以后,司机必须负起“疏散”责任,除非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

交管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或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

3日内可申请复核

新修订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则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同时,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后果严重者,还应追究其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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