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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交警部门在对造事车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应该在事故认定书下来之后啊? 我2009.10.24晚上被人撞的脚骨折了,对方却在26日把车取出来了,我毫不知情。后来我去交警队问了,他们后来说:当时造事车没带驾照,没带帽子,又没买保险,他们开了罚单,第二天输入了电脑,造事车26日去交罚款时,交罚款那里也开了放车单,于时造事车主去颔了车子,交警说颔车那里应该打电话给他们问一下这个是不是事故车,他们没问就放车了是他们弄错的。这样的解释我有些质疑,难道造事车去车管所颔车时他们的电脑没联网吗,没显示是事故车吗?而要靠打电话的吗? 现在事故书下来了,我占次要责任,交强险以内的东西都可叫对方赔,可对方态度很差。这件事对方没托人还好,要是托人的话真有点助纣为虐了。 我现在可不可以行政诉讼,有时效的话是多少天?是针对交警队还是车管所?

行政诉讼 2009-11-15 19: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放不放车的起诉没有太大的意义,民事赔偿调解不好直接起诉要求赔偿就是了。 但交警就事故车本身的违法行为还是应当处理的,不处理是可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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