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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计分对照表(2007版)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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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法》第108条第1款

▼1081

除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条例》第62条第7项

《法》第90条

200

▼1082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19条

《法》第90条

200

1102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条例》第47条、48条第5项、第51条第3项、57条、58条、59条第1款、61条第5项

《法》第90条

1

50

1103

不按规定会车的

《条例》第48条

《法》第90条

1

100

1105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条例》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

《法》第90条

1

100

1106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法》第90条

1

100

110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为放置保险标志的

《法》第11条第3种行为

《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

1

50

扣车

110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法》第11条第4种行为

《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

1

50

扣车

1110

为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法》第19条第4款第2种行为

《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

1

50

扣车

▲1111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

《法》第90条

1

100

▲1112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洒载运物的

《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62条第5项

《法》第90条

1

200

▲1113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1种行为

《法》第90条

1

200

▲1114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第48条第2款第2种行为

《法》第90条

1

100

120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30%的

《法》第48条第1款第1种行为

《法》第92条第2款

2

300

一年内被处罚后再犯的处500元罚款

1204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法》第47条第1款第1种行为

《法》第90条

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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