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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堆占据交通要道致人亡 堆放人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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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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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道路上堆放粪便而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化亮、韩巧玲赔偿死者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000元。

2008年3月10日,虞城县界沟镇卫生院职工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由西向东行驶到虞城县境界沟至玉皇公路白桥村时,由于天气有雾看不清楚,正好轧在王化亮、韩巧玲夫妇堆放在该路北侧的鸡粪和兔子粪上,致摩托车侧翻,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勘验现场,认为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未能靠右行驶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化亮、韩巧玲在道路上堆放粪便,影响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化亮、韩巧玲违反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要道上堆放粪便,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行走安全,致使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二被告堆放粪便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二被告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己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参照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可确定本案责任比例为被告承担30%、受害人自己承担7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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