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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载四人 和小客车相撞酿车祸三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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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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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载着4人的摩托车和小型普通客车刮擦后倒地,导致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各被告相互推诿分文未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保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凌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
  2010年5月8日,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搭载梁某、郑某、原告凌某三人在钦州市场扬帆大道钦州市党校路口处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凌某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本事故曹某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逾期不年检车辆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让行,其行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室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凌某无责任。凌某受伤后被送往钦州市妇幼保健院治疗21天,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期间产生其他费用共4千余元,凌某的误工费4398元。对凌某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凌某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被告曹某的主要过错和被告李某次要过错结合导致损害结果产生,但被告李某驾驶的车已购买交强保。凌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凌某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钦南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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