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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受害人应按照城镇居民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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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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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原告诉称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时,被告驾驶摩托车闯红灯将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虽经治疗但仍然造成上下颌骨多发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此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律师观点: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律师了解到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多年前已经不从事农业工作,而是在句容市内一私营企业工作,也长期居住在城镇并已购买了商品房,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主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性质是未来收入的损失。解释中并没有规定以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作为界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惟一依据,因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人口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而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才刚起步,也远远和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人损解释》正是针对目前这种现状,采用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概念,界定的依据应当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以及所从事的工作,这种界定标准也与《民法通则》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解释相吻合。 2、本案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句容市内从事非农业工作,并且已购房定居,由于其家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与城镇居民无异,既然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这样才是公平的,才能填平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才更符合《人损解释》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审理查明后支持了刘海涛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在受伤前已在句容市城区居住生活超过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判决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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