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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诉至法院 所有人要求返还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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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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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之父因租赁塔吊计算费用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便叫来朋友强行将原告所有的银灰色“雪佛莱”轿车一辆开走。 6月1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院查明:原告李新(化名)因工程需要曾租赁被告李洋(化名)之父的塔吊,因租赁期限的计算双方产生分歧,下欠部分租赁费便未清付。二0一0年一月三日晚李洋再次与李新协商未果后,便将原告所有的银灰色“雪佛莱”小轿车强行开走,原告随即以其车辆被抢走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无奈,原告便于二0一0年三月九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各种损失27000元。

该法院认为,银灰色“雪佛莱”小轿车属原告所有,被告以原告欠其父租赁费为由将该车占有,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车辆。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节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限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银灰色“雪佛莱”小轿车一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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