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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兜底 弱势保护应具有优先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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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解释于20日起施行。(12月25日《人民日报》)

  设立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法定保险先赔是保险公司的刚性义务,也是国际惯例,因而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都应当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这对于受伤的弱势者能起到一个兜底作用。

  无论是按照设想,还是从契约的精神出发,交强险的合同约定一旦成立,保险公司都应当成为第一责任人,按照责任范围给予赔偿。根据事故后果来认定责任,往往比纠结于过程,更能提高效率,也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如果这一个基本原则不能实现,那么交强险的设立就失去了价值,其兜底也就没有得到发挥。因为交强险既然是一种强制险,投保人具有强制性义务,自然对应的一方也应有同等的责任对给予呼应和对接,否则就无以实现责权利的对等。

  基于现实的考虑,明确保险公司的优先赠偿责任,也有助于化解纠纷。同时,由于经营信息的不公开透明,交强险费率始终是笔糊涂账。如果再因为代位追偿而造成错责任错位,自然就会损失其收取的正当性,也会让制度善意消弭于无形。在这样的情况下,优先赔付便是一种责任的回归。在美英日等级国家,作为第三方赔付的交强险已经实施了多年,并始终坚持非盈利的原则,中间也就不带任何商业色彩,在服务方式上也更加人性。出了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给予赔付,后续工作都由保险工作自己给予承担。保险公司的兜底和服务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相比较而言,国内保险索赔程序繁复,往往令人望而生畏。发生在国内的交通事故,一般都需要车主先报警,记好报案号,索要交警证明。将车送到修理厂后,车主还需要自己索要车损证明和修车发票,然后再送到保险公司。如果再因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责任区分上的争议,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基本的保护。我们往往看到,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在经受身体上的创伤之后,可能还会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甚至很多人在欠了一大笔医疗费之后,还得在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归根结底,这样的结果就在于责任不清的制度所导致的。当明确了第一责任之后,类似的情况才会避免。[page]

  虽然在程序上对赔付责任进行了明确,但并不代表责任也发生了变化。因而,醉酒驾驶也好,无证驾驶也罢,也不会因此而受到激励,更不会因此而获得保护。谁优先赔偿并不影响事实的认真,以及后果的追溯。就如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政府垫支赔偿是一种人性化要求,而不能说是对安全灾难的保护。这个原理,跟医院实行的“先治病,后付费”的原则一样,都是弱势保护的题中之义。而借此加强保险公司服务方式的转变,才是最值得关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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