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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还未正式出台前,所有三者责任险都被政策性认定具有强制险的性质,所有基于三者险合同的抗辩理由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了达到社会和谐,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政策赢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人被法院强制性剥夺了合同权利的时候,法律却起不了保护合法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当保险人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诉请被保险人返还其没有合同依据而获得的间接利益时,法院却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保险人的诉请,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意味着合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为了一纸空文.在政策未出台之前,它是合法有效的,在政策出台之后,它不能对抗受害人,现在,它居然连合同当事人都没法约束.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此时荡然无存!保险人以有限的保费,承担了无限的责任!被保险人以有限的保费,享受了无限的权利!当权利与义务不一致时,社会不一定能和谐!

综合法律 2018-08-20 2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投保人投保前应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或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的条款。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保险的预期目的。  
    2、投保人对保险人变更保险条款未加注意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在续保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保险条款,而投保人往往对此不加注意,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瞒保、骗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而实践中,投保人瞒保、骗保的行为并不鲜见。  
    4、保险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职责违规操作。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揽取业务,夸大保险功能,随意承诺保险利益,诱使消费者投保,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 1.本案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建议尽快起诉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2.本案中伤情稳定后做司法鉴定,此为理赔的依据,鉴定费诉讼后由被告承担。
    3.本案中赔偿项目繁多,如: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4.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所以建议聘请律师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本律师代理上海三年最大交通案,家属获得高达106万余元赔偿,建议来电咨询,能提供更有效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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