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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交规将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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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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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经过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交规修改法条64条,新增法条37条,删除法条14条,保留法条6条。

  3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经过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改法条64条,新增法条37条,删除法条14条,保留法条6条。

  《办法》新增法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学员在驾驶技能考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考试员承担事故责任。

  《办法》新增法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办法》新增法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和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办法》新增法条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等。

  《办法》修改法条规定,行人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等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办法》修改法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乘车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原来罚20元)。

  原《办法》第十二条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5日开始施行。故删除此条。

  原《办法》第五十四条因此规定违背《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2条立法本意即交通事故定性的原则,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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