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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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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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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民政局优抚处获悉,根据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本市因病、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在原来基础上均有提高。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66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331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月999元。此外,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对于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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