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31 06:43
人浏览

  从鞍山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从本月起,调整市直及四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及市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及四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80元上调至105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704元上调至84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由原来的528元上调至634元。

  据介绍,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鞍山市境内、并由我市按规定给予残疾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均可以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放单位)发给。

  据悉,护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