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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只起诉加害人,而没有起诉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法院应否主动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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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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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只起诉加害人,而没有起诉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法院应否主动追加?

  答: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只起诉肇事加害人,而没有起诉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法院应当区别情形处理。如果驾驶员是车主或所在单位的雇工或员工,且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则车主、所在单位依法应当向受害者承担转承、替代责任,因而是损害赔偿案件的必要诉讼人,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情况后应当告知受害人起诉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也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属上述情形,应当由肇事驾驶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仅承担垫付责任、补充责任的,则可向原告行使释时权,告知其可起诉或追加肇事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坚持只起诉加害人,不要求追究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的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不应主动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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