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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31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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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三、扣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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