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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交通事故发生后,管辖权限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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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那么一般交通事故,由发生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而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上路行驶的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由谁负责管辖?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交通事故管辖权限

  1、管辖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管辖,由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现役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至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3、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4、上路行驶的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发放和审验等部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管理职权。但对其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5、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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