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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制作时限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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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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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制作时限: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作出;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作出。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交通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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