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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上骑车摔倒 起诉索赔无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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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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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道上骑摩托车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因索赔无据被判败诉。日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李志明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李志明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30日下午6时许,李志明骑摩托车载着6岁女儿沿国道319线前往泰和县城。途经一村庄路段时摩托车突然失去控制,李志明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正在晒场上收稻谷的陈世证见此情况立即联系了李志明家人将李志明送往医院抢救。李志明摔伤后在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并行脾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用22789元。2011年1月7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志明因交通事故导致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且还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

  李志明认为是绊到了路上的电线导致翻车的,遂认为是陈世证架设了电灯在晒场上照明,架设电灯的电线绊倒了自己的摩托车导致自己受伤的,遂向当地交警中队报案,并向交警中队说明了自己的想法。经交警部门询问陈世证,陈世证认为自己并没有架设电线照明,并说当时自己家的一头牛正在公路边,可能是牛过马路时李志明骑车撞到了牛或被牛绳绊倒的。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未成,李志明遂向法院起诉,以陈世证架设电线将其绊倒为由向陈世证索赔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8665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陈世证所在村小组向法庭证实事发之日没有人横跨公路架设电线。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陈世证在交警部门说可能是撞上了自家的牛或被牛绳绊倒,但那只是一种推测,且李志明也承认事发时没有看到公路上有牛。因此李志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损害的发生与陈世证的任何行为具有关联性,李志明要求陈世证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华要求陈元证赔偿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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