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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欢聚夜宵喝酒 惹出命案家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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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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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16日广西南丹县做生意的老板何先生邀请自己的雇员去喝酒、吃夜宵,不料雇员酒后车祸身亡,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何先生在广西南丹县做生意,2009年7月16日晚上9时许,何先生邀请他的雇员黄先生、李先生以及朋友罗先生等人一起吃夜宵,喝酒,次日(7月17日)凌晨1时许,李先生提出要回家,黄先生见何先生的车钥匙放在酒桌上,即拿上钥匙开车送李先生回家,不料在返回途中撞上一个工程的装修铁架,造成黄先生当场死亡、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黄先生不幸身亡后,何先生为其支付了火化费等共计9859元。死者家属要求何先生按50%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3位死者家属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死者家属认为:黄先生是在以雇员身份为老板办事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何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起喝酒的人,也完全应该拒绝他人酒后驾驶。

  何先生辩称:他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按过错责任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作为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属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在明知险情存在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他人车辆,故对该死亡结果其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何先生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者,未尽严格管理义务,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故原告要求何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何先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何先生虽已支付了9859元,但根据原告的损失及何先生的过失程度,何先生还应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何先生再一次性支付给三原告人民币30000元作为各项经济损失赔偿。

  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黄先生酒后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的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欠妥。因为何先生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何先生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责任,应适当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在实体处理上判决何先生赔偿死者家属39859元(包含何先生已付的9859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死者家属要求何先生承担50%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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