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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车撞倒后遭多车碾轧致死法院判赔32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0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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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辆车相继轧过同一男子的身体,并导致其死亡,这个责任如何界定?上周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责任均摊。


  回放:多车碾轧“主谋”逃逸


  2004年12月27日早上6点19分,沈阳市浑河北桥头处发生一起惨祸,一男子过马路时被车撞倒,随后被多车碾轧。交通部门到达现场后,证实人已经死亡。


  死者名叫商登昌,是距离事发现场不远处一个加油站的职工。惨剧发生后,商的家人曾连续一个月在事发地寻找目击证人及有关线索,但至今第一辆肇事车仍未找到。


  在5月19日的庭审中,商的妻子邵玉波等原告与4被告郭玮(第二辆肇事车司机)、杨凯(第三辆肇事车司机,报案人)、韩静(第二辆肇事车车主)、沈阳市双龙出租汽车公司(第二辆肇事出租车挂靠的公司),在赔偿金的数额上存在较大争议。


  邵玉波等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07260元;而被告方杨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使死者尸体再度受损,最多只拿5000元的精神赔偿金。判决:家属获赔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登昌在被逃逸车辆撞倒后,又被郭玮、杨凯所驾驶的车辆先后从身上轧过,而交警部门无法确定商登昌死亡是哪一辆车撞击碾轧所致。对此,逃逸车辆及郭玮、杨凯均应对商登昌的死亡负连带责任并均担赔偿责任。


  由于交通部门至今未能找到逃逸车辆的下落,郭玮、杨凯赔偿完毕后,可以向另外的肇事者追偿。同时,郭玮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对郭玮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法院作出的32万余元赔偿额的一审判决,死者妻子邵玉波表示“很满意”。


  连带:保险公司也要担责


  第一个肇事的车辆虽然跑了,但保险公司还在。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南站办事处被追加为“第三人”。


  虽然保险公司认为,郭玮的出租车投的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而且只有投保者才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原告(死者家属)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郭玮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事宜,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不负担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观点:律师认为事实不清


  孙金宝律师说,作为原告的代理,如今法院的判决,对死者是个告慰;对腿脚残疾的邵玉波及其一家人来说,也算是个慰藉和补偿。


  作为被告之一郭玮的代理律师杨功涵认为,作为一起交通部门至今没有认定的交通事故,判决郭玮和杨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值得商榷。目前,几名被告均已提出上诉。


  -5月20日,本报以《三辆车轧过同一人责任咋摊》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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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肇事车依然在逃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东陵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经过现场勘察,他们还找到3种车辆的散落物,一种红色油漆,一种白色油漆,还有一种银灰色的油漆。根据现场及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确定首个肇事车辆应该是一辆红色的小轿车。目前,此车及肇事司机依然没有归案。


  B平均担责属无奈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此案应该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本案无法确定死者的死亡是肇事车辆中的某一辆或是多辆车撞击碾压所致,无法分清他们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因此肇事车辆均应对死者的死亡负连带责任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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